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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杀人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日生,居民身份证3207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工厂员工,住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52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姚小虎,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元伦,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9月6日、11月11日二次决定将本案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27日、12月10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先后于2019年8月19日、10月25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发现妻子张某某与冯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准备折叠刀(经鉴定系管制刀具),欲将冯某某杀死。5月22日下午,王某某携带折叠刀在昆山市**镇**路**饭店门口等待冯某某,伺机作案,但未等到冯某某,后王某某暂时返回家中。当日19时许,王某某又至该饭店门口等待冯某某,22时许,饭店员工孔某某出来倒垃圾,王某某上前掐孔某某脖子并脚踢,同时问“是不是你,认不认识我和我老婆”,以确认对方是不是冯某某,孔某某表示对方认错人了。王某某随后持刀向孔某某逼近,被其妻子张某某及他人推开,王某某称“捅一个也是捅,捅两个也是捅”。随后群众报警,警察现场处警抓获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弹簧刀(照片)等;

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等;

3.证人张某某、江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

7.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管制刀具认定书;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修培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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