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市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王小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61********,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0日经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5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朱某甲原系再婚夫妻关系,因被害人朱某甲****,且不能承受以王某某名义向他人借款给朱某甲儿子朱某乙结婚产生的高额债务,二人于2019年2月协议离婚,朱某甲承诺所有债务由其承担偿还。离婚后,朱某甲结识了西秀区**乡的男子熊某某,并与其共同生活。2020年2月27日,因王某某有意与朱某甲继续共同生活,且债权人向王某某讨要债务,王某某及其继子朱某乙、朱某甲从岩腊乡熊某某家中将朱某甲带回,并商量于2020年3月4日共同到债权人杨某乙家处理债务问题。2020年3月4日9时许,朱某甲独自离开王某某家,王某某发现后出门寻找,在**乡**村**洞找到朱某甲,二人再次因为债务问题及家庭矛盾发生争吵,王某某认为朱某甲对其不忠,且辜负了其多年为朱某甲养育子女的不易及独自承担债务的艰辛,遂产生杀害朱某某的动机,并从路边随手捡起一根木棒多次打击朱某甲的头面部,将朱某甲打倒在地后,又捡起石块多次砸朱某甲的头部,见朱某甲不能动弹后,将其拖扔至**洞山沟内离开现场,后朱某甲死亡。经法医鉴定,朱某甲系他人用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棒一根、石头一块;2.书证:户籍证明、通话记录、借条、离婚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熊某某、王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生物物证鉴定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矛盾,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丹
检察官助理 陈怡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关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安顺市康复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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