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二部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91********,汉族,大学文化,工人,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附**号。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彭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家庭矛盾在彭州市天彭镇回龙西路北京金色摇篮幼儿园处,驾驶牌照号为川A*****的黑色大众牌汽车从身后将被害人(其妻子)周某某撞到,后车辆撞击到墙体后迫停。王某某下车后发现被害人体征良好,遂采取手掐颈部的方式欲致使被害人死亡,后被周围群众制止。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损伤程度目前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王某某为中度抑郁伴躯体症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现被害人及其家属已经谅解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为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戴 坦
2019年12月31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在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1、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提讯证一份;
1、 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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