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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杀人案)_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4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4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乡****号。2020年3月2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兰州市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因生活琐事长期存在矛盾,双方积怨日深,王某甲产生了杀死王某乙的想法。2020年3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榆中县连搭乡肖家咀村胡家湾社的农田里与王某乙发生口角,其便持钉耙和镰刀打击王某乙头部、背部、臀部、腿部等多处部位,致王某乙当场死亡。当日12时许王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王某乙符合他人持锐器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脊髓断裂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东升

检  察  官:龚小银

检察官助理:李民选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甘肃省榆中县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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