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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杀人案)_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盘水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兴芬,198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8********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贵州省盘州市******住址同因涉嫌故意伤害2020年1月1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日经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兴芬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于2020年4月9日转至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王兴芬驾车到盘州市**镇**村欲找袁某甲解决二人的婚外情纠纷,当日19时30分许,王兴芬来到袁某甲家门口骗取被害人袁某乙(女,系袁某甲之女,殁年21岁)打开一楼的房门,王兴芬欲进入袁某乙家找寻袁某甲时被袁某乙阻止,王兴芬便持事先准备的尖刀捅刺袁某乙的胸腹部、背部等全身多处,致袁某乙当场死亡。王兴芬离开袁某甲家后便报警投案。经鉴定:袁某乙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胸部及左背部致双肺、右肺动脉、下腔静脉及肝脏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袁某甲、袁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兴芬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同录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兴芬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王兴芬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  杰

检察官助理:尚雪娇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王兴芬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十九张;

3.作案凶器(尖刀一把)随案移送(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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