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一分一部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鉴定于同年1月24日中止计算羁押期限,并于同年5月13日恢复计算。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下午15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妹妹WANGYAN(加拿大籍)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的家中照顾母亲陆某某时,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某即从家中拿刀捅刺WANGYAN颈部,其母见状上前阻拦,王某某又对陆某某进行捅刺。其妹趁机逃跑至一楼走廊内呼救,王某某又持刀追赶继续捅刺WANGYAN颈部,并再次对从家中赶至一楼走廊的陆某某的头面部进行捅刺。经鉴定,WANGYAN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切颈部等处伤及左侧颈内静脉及右侧颈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陆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切头面部等处造成右颈内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患有“抑郁发作”,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证人李某某、易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查获的作案匕首以及案发经过等物证、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致2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娅萍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光盘22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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