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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住甘肃省成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阳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与常某甲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11月常某甲向王某某提出分手后,王某某意欲挽回未果而心生不满,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间,多次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纠缠、滋扰、威胁常某甲及其家人、亲友。期间,经民警两次接警处置并批评教育,王某某仍不思悔改,继续威胁、滋扰常某甲及其家人。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得知常某甲与他人结婚生子后,认为感情受到欺骗而心生怨恨,产生报复杀害常某甲及其家人的想法,并于当日通过淘宝网购买匕首一把。2020年6月28日至7月2日间,王某某多次在网上搜索杀人方法并到常利芳家附近踩点,谋划杀人计划,后被常某甲家人发现并报案至阳城县公安局。2020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阳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张某甲、常某乙、葛某甲、葛某乙、葛某丙、葛某丁证言;

4.被害人常某甲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6.认定书;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为实施杀人犯罪准备工具,属犯罪预备,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东锋

检察官助理:琚  珍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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