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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一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王某甲(又名王某乙、王某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南市**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子县**镇**村**号)。2007年7月16日因涉嫌放火罪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5日被抓捕归案,同年8月16日经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0月2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7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因对前妻李某某找对象一事怀恨在心,购买汽油分装在一白色塑料壶及一啤酒瓶内,并用毛巾被等物品包裹装有汽油的白色塑料壶。后王携带汽油来到长治市城区**村**街李某某家,将啤酒瓶中的汽油倒在被包裹的汽油壶上,用打火机点燃后逃离现场,致正在厨房内做饭的李某某全身大面积烧伤。2007年7月31日4时许,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全身大面积烧伤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啤酒瓶等书证、物证;证人牛某某、宋某某等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家庭感情纠纷,放火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世剑

2019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视听资料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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