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渭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以故意杀人罪、诈骗罪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8日-10月24日临时寄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5月份,王某乙(已判)、罗某某(已判)商议后,由胡某甲(已判)寻找一不明身份男子,陈某某(在逃)联系白水**公司,并由陈某某送被告人王某甲和彭**(已判)带该男子到煤矿,为该男子以龙某某(已判)的身份登记后,与王某甲、彭**一起在该煤矿打工。2010年5月底6月初一天凌晨,王某甲、彭**在井下作业期间,王某甲、彭**将该男子砸伤,后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后由王某乙、胡某乙(已判)及朱某某(已判)冒充死者家属,领走煤矿赔偿金25万5千元人民币,王某甲与彭**分得赃款7万元人民币,所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死者尸体在蒲城县火葬场火化。
2、2010年6月份,王某乙、罗某某、胡某丙、周某某(均已判)经预谋,由陈某某(在逃)从其家乡物色到一男子,后通过周某某联系好横山县**乡***煤矿,由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将该工人带至**县**矿以“胡某丁”的名字在该矿登记上班。2010年6月20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与该工人在井下作业期间,王某甲、周某某二人用三轮车将该工人撞死,并伪造称煤矿安全责任事故报告矿方,事发后按照事先预谋,由胡某丙携带其家户口本冒充死者工人儿子,王某乙冒充死者工人表兄,罗某某冒充死者工人同乡从矿方骗取死者工人赔偿金36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甲分得赃款4万元人民币,所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死者尸体在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殡葬管理所火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赔偿协议、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参与二起犯罪中涉及杀害受害人二人,涉及诈骗金额合计61.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在二起犯罪中事前预谋,事中积极参与,事后分赃,宜认定其为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菲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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