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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王**,男,汉族,****年*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初中肄业,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现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5月1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同年5月25日,经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 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18时许,在桐柏县*****************,彭**、王**因矛盾在楼顶发生争吵、辱骂,期间王**用手打彭**面部,用脚踹彭**右侧腿部,致使彭**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右侧大腿线性骨折,后经法医鉴定:彭**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彭**的陈述;

3、证人王*的证言;

4、桐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被告人王**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禹伸  文颇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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