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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罪)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住全椒县**镇街道(户籍所在地为全椒县**镇**组**号)。被告人王某某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0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2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23时许,在全椒县**镇**路卫某某家内,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且打斗,在斗殴过程中,王某某使用菜刀将李某某左上臂砍伤。经全椒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左上臂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在全椒县公安局立案后,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底册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业伟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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