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3日0时许,在农安镇****网吧内,被告人王某某与刘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某用啤酒瓶子将刘某某嘴部和面部扎伤。经农安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面部创口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刘柏松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潮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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