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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罪,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维修**,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镇**园**组,现居住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屹馨南街**1。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获知妻子陈某甲与同在大连市高新园区添福来饺子城工作的陈某乙有矛盾,于2018年7月2日7时许,至大连市高新园区黄浦路**号添福来饺子城门前等候陈某乙,待其走到单位门口时,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击打陈某乙致其倒地,导致陈某乙腰部、肋骨等处磕在凹凸不平的地面以及花坛边缘的石头上,被告人王某某又用膝盖压住陈某乙肋部,继续对其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陈某乙左侧5、6肋骨以及右侧第5-8根肋骨骨折。经大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4.5万元,并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宝系坦白,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  龙
代理检察员:  粘晓巍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据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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