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定陶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成武县“圣泉倍进”化工有限公司磅房内因工作问题与该公司经理朱某某发生争执及厮打。被人拉开后,二人在该公司仓库内再次发生争执及厮打,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将朱某某的左眼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之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祝某某、李喜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8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定陶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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