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5月6日14时许,在江源区松树镇因琐事和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吵,王某某随手从旁边的猪肉摊位上拿起一把杀猪刀砍向刘某某腹部、背部、胳膊,将刘某某砍伤后逃离。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鉴定:刘某某锐器刺伤腹部致小肠破裂行剖腹探查、小肠破裂修补术为重伤;刘某某锐器砍伤左肘部致左肘关节开放性骨折行左肘关节开放性骨折内固定术为轻伤;刘某某锐器损致周身留有瘢痕累计长度为36.5cm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丹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江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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