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1997年4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零6个月。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我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7时许, 被告人王某因其父亲被打赶到齐齐哈尔市**区**早市,王某与被害人张某见面后发生撕扯,王某用拳脚将张某打倒,造成张某面部挫伤、右眶下壁骨折、右腓骨骨折。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10月14日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经过及破案经过、住院病历、赔偿谅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5.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玉国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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