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8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41959*******,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建设集团南京**器材有限公司职工退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小区**幢**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邻居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纠纷,后挥拳打击李某某面部,致其左侧鼻骨骨折、筛骨垂直板骨折。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7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至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小市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并获得李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病历资料、情况说明、监控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鼓公物鉴(检)字[2020]77号法医学鉴定书;
5.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文骏
检察官助理:杨爽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05055****;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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