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刑检刑诉〔2019〕3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村**号,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6月19日22时许,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街村**号内,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被告人王某某持刀欲砍李某某,李某某妻子孟某某上前阻拦时被王某某砍伤左手,致其左拇长屈肌腱断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孟某某上述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2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晓
2019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预审卷宗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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