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庄**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4日晚上22时许,在本市碑林区**路**麻将馆门口,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殴打被害人马某某,致马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右侧第3肋骨骨折,经鉴定,马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后,自行前往长安路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4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证人证言;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岚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卷、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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