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武都区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其位于武都区琵琶乡王山村坪里社的家中,因琐事与其哥哥刘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王某甲拿起放在门口的木板对刘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后王某甲被其妹妹王某乙制止。刘某某在家休养几日后因伤情未见好转,于2019年7月10日就诊于陇南市中医院,经诊断:刘某某左侧第5肋骨并左后第7-11肋骨骨折;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本次外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9年7月19日凌晨2时许,刘某某在其家中死亡,经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系因感染心内膜炎合并急性间质性肺炎死亡。经广元经纬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甲作案时未见精神异常,目前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病,对故意伤害他人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视频资料、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丽宁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