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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341202********191X,回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3时许,在阜阳市颍州区林颍路东清小学门口北侧,王某某与赵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王某某将赵某某鼻部殴打致伤,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所鉴定,赵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佳佳

检察官助理  郭文闻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阜阳市颍州区**路**号**庄**巷**栋**户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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