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一部刑诉〔2020〕8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69********,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县**乡**村**组,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单元**房。因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8月6日被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实际执行七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高岭小区37栋高兴棋牌室的一包厢内,与被害人宁某某以及周某某、姜某某四个人打麻将时,因王某某多打了一次骰子,宁某某说了王某某几句,双方发生口角并互相用麻将牌砸向对方的身体,在互砸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的上颚门牙脱落,被害人宁某某的下颚牙齿脱落。后棋牌室老板高某某闻讯赶来,将二人拉开。被告人王某某先行离开棋牌室,其发现自己的一颗门牙被打掉后,又返回棋牌室,将站在门口的被害人宁某某推倒在地,致其左脚脚踝被地上破碎的玻璃划伤流血。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27日,经鉴定,王某某的右上门牙缺失,牙龈红肿,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同年9月21日,经鉴定,被害人宁某某右下中切牙、侧切牙缺失、左下中切牙牙根残留,左踝关节裂伤,右眼及双前臂挫伤,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宁某某的伤情照片及病历资料、王某某的病历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周某某、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经故意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再兰
2020年11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