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住苏尼特左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1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9日凌晨5时许,松某某酒后在二中十字路口南工行门口因琐事和王某某发生争吵,王某某用手掌击打松某某下颚致松某某四颗牙齿断裂。2018年9月11日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松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网上在逃人员经过、到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看守所临时寄押证明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人员基础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锡)公(司)鉴(伤)字【2018】第93号鉴定文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松某某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018年9月9日凌晨,二中路口南由北向南辅路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晓爽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