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镇**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宏源市场附近的平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4时许,在东胜区劳务市场,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白某某因情感不和发生争执,后王某某用铅笔刀将白海迎右侧背部扎伤。经鉴定,白某某右侧气胸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东胜区宏源市场附近的平房处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
2019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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