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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住郯城县红花镇某某村。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其表哥李某某合伙从事货车运输,因货车超载被处罚,后听说系赵某甲举报所致。后李某某与赵某甲二人约定在郯城县南外环南侧赵某甲经营的停车场内厘清此事。2019年7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乘坐徐被被轿车到达停车场,因言语不和,王某某、李某某与赵某甲发生争执,后王某某同赵某甲、赵某乙(赵某甲之子)、吴某某(系赵辉舅舅)发生打斗,其间,被告人王某某踢踹赵某甲腿部,致其左膝前交叉韧带大部分断裂、左膝外侧半月板桶柄状撕裂;左足第3、4跖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某、吴清钱等人证言;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建国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郯城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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