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6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故意伤害,于2020年7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8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郑州市管城区南关街东豆腐砦桥头北50米河东,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后在厮打过程中,致陈某某肱动脉部分断裂、桡神经部分断裂、尺神经、正中神经、肌皮神经部分损伤。经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投案。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3)物证照片;
(4)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证据保全清单;
(5)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收缴物品清单;
(6)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7) 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接报案回执;
(8)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
(9)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10)年龄证明;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长城
吴亭亭
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共计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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