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住江苏省邳州市**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邳州市**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因家庭琐事与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等人发生争吵,后发生厮打。在厮打中,王某某与马某甲相互扭打,致马某甲右侧尺骨粉碎性骨折。经邳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马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邳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运东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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