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5时许,被害人郭某某(王某某前妹夫)来到鞍山市立山区**大道**栋**单元**层**号被告人王某某家门口,因老人赡养费问题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郭某某拳打脚踢,致郭某某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鼻面部损伤致双侧鼻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住院病历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任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毅
检察官助理:王治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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