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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56********,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5日经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被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移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3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到惠水县岗度镇石烧村小寨组寨上水井边,为本组抽水打水泥路的过程中,被害人王某乙不让其抽水,被告人王某甲劝说喝酒后的被害人王某乙回家休息,被害人王某乙随后在现场用架水管的木棒打向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抓住木棒另一头后与被害人王某乙争抢木棒,被告人王某甲抢得木棒后隔着水池用木棒殴打被害人王某乙的头部,导致被害人王某乙倒地,被害人王某乙倒地后被告人王某甲继续用木棒殴打被害人王某乙的胸部,经寨上村民罗某某劝说后被告人王某甲离开现场,被害人王某乙被闻讯赶来的村民发现已经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系胸部钝器外伤造成心脏损伤出血致心包填塞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惠)公(司)鉴(病)字(2018)45号等;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询问视频、现场辨认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明远

                               2019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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