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54********,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县邓庄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2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8时许,在许昌市东城区永昌大道****公司门口,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王某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某对王某进行殴打。当日12时许,在许昌市东城区****小区二期**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再次与王某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某再次对王某进行殴打。被告人王某某的殴打行为致使王某右耳鼓膜穿孔。经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王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伟
2020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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