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住西安市高陵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高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因开除员工的事情在高陵区鹿苑镇***路“***自助烧烤店”内争吵继而打架,造成陈某某受伤。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军医大学**医院诊断陈某某受伤结果为左眼外伤性泪囊炎,左侧鼻腔息肉。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陕蓝司法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B5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程序性法律文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某某乙、毛某某、方某某、某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陕蓝司法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B56号鉴定意见书;6.现场提取笔录、对被害人陈某某、被告人王某某的陕蓝司法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B56号鉴定意见书告知笔录、被害人陈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相互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开除员工问题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打架,致被害人人身损害达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艳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西安市高陵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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