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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湖南省衡阳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28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因王某丙夫妇在其屋前坪坡下挖土,遂而发生口角,后王某甲抛掷石块将王某丙砸伤,王某丙经湖南金泰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一次性向王某丙支付医药费、营养费、陪护费等共计20万元,已取得受害人王某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到案经过、石市镇醒狮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王某甲的家族谱、刑事谅解书、领条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4.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5.证人刘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邻里纠纷,抛掷石块将王某丙砸伤,致对方受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青

检察官助理:吴桑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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