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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19〕4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镇**坊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因怀疑妻子林某某与被害人王某乙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遂持菜刀前往王某乙家中质问王某乙。王某乙开门后,王某某将王某乙推在墙上,并拽着王某乙的胸前衣服将其拉出大门,又将其摔在地板上,造成王某乙右肩、手部等处受伤。经福建省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疾病证明书》、《病情说明》、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传唤证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林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若起诉后达成谅解,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瑞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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