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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组79号,农民,无前科。2020年4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

本案由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二叔王某甲家与其兄王某乙等人喝酒期间,与王某甲及王某乙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被人劝走。后王某某从自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再次来到王某甲家门口,用脚踹大门并叫骂,其父王某丙在家中听到吵声,出面劝解王某某回家,后被王某某在背部砍了一刀(未受伤),被害人王某乙阻止王某某时,被王某某在额头部砍了一菜刀致当场流血,后被送往礼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王某乙颅骨骨折;眶骨骨折;头皮裂伤;脑挫裂伤。

经礼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耀飞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淑琴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62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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