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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6〕14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3月28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4月3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5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同村村民王某乙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架,继而引起厮打,王某甲用砖将王某乙砸伤,又将王某乙妻子李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乙左上颌骨额突及鼻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李某某的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王某甲家人赔偿王某乙现金5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协议书等;

2. 证人秦某某、王某丙、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2016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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