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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回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5221985********,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住海原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自由职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1月7日,本院以正当防卫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19年11月14日,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向本院提出复议,同年12月12日,本院复议维持原决定;2019年12月18日,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2020年1月15日,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指令本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宁A*****号白色**小轿车载着被害人李某甲之妻金某甲、李某甲之子李某乙及金某甲的姐姐金某乙从平川区前往海原县,被害人李某甲得知后与其兄李某丙骑摩托车追赶,追赶至平川区**镇**村水泥路与308省道交界附近处相遇,李某甲将王某某驾驶的小轿车拦停,并爬至小轿车引擎盖上使用锐器打砸该车前挡风玻璃,致挡风玻璃被砸穿,期间李某丙亦使用摩托车对王某某驾驶的小轿车进行阻挡。王某某为保护自己及车内乘客的安全,在安排金某甲打电话报警的同时,调转车头开往海原方向,李某甲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被甩至路边。经白银市平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胸部损伤综合评定构成重伤二级,肩胛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头部损伤、面部损伤、牙齿损伤及体表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记录单、卡口照片、户籍信息等;2.证人金某甲、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行为,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李某甲身体重大损害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魏孔恩

   检察官助理孙尉宾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779554****。

  2.卷宗3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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