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县**乡**村**号,2016年11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兰州市**区**路**广场建筑生活区二楼工房内因生活费纠纷与工地管理人员江某某发生争执,后持菜刀将被害人江某某左臂、头部等多处砍伤,经医院诊断:1、开放性尺骨桡骨骨干骨折;2、尺骨鹰嘴骨折;3、额骨骨折;4、肌腱断裂;5、软组织挫伤;6、头部外伤;7、前臂血管损伤;8、前臂神经损伤。经鉴定,被害人江某某所受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病历材料、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蓉、杨伟莉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