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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4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821949********,汉族,小学文化,址涟源市荷塘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2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0日上午8时许,涟源市荷塘镇**村**组村民蒋某甲(王某甲妻)因田地纠纷和同村村民肖某甲(王某某妻)在同组王某乙房前坪地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某冲上去将王某甲推倒在地,并用右手压住王某甲胸口,左手压住王某甲右手,后见王某甲反抗,便换了一个姿势双膝跪在王某甲肚子上,并用右手拳打王某甲。经鉴定:王某甲外伤性左侧血气胸致左肺压缩67%,依二院三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3e之规定,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王某甲右侧第5-7前肋骨折、左侧第2-5前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2018年4月13日涟源市公安局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损伤照片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8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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