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6198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高新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8时许,范某某到中新路被告人王某某手机店拿维修的手机,双方因修理费发生争执,后相互殴斗。被告人王某某一拳将范某某左侧眼睛和鼻子部位打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6月17日,经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7月15日,双方调解赔偿17000元,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4、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一份。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6、现场监控视频一张、讯问视频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焕川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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