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街**街**号,现住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街**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本辖区**街*******号的父母家中,因其母徐某某与邻居王某乙就房屋搭建问题发生纠纷,遂与王某乙发生肢体冲突,并用手抓捏王某乙下体,致其会阴部外伤、阴茎皮肤裂创。经鉴定,王某乙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三面照,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的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李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湖北普爱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宪
检察官助理 陈奕雄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证人名单》1份。
8.《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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