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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售楼部保洁员,户籍地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1月1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9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江岸区解放大道**售楼部更衣室内,因琐事而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斗。在打斗过程中,王某某用右手持塑料板凳击打汪某某的头部、左手臂,导致汪某某头部外伤、头皮裂伤、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累及关节面)、左尺骨茎突骨折。经法医鉴定,汪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袁某某、胡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情况说明;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7.检查笔录;8.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亮

书记员:胡玉川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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