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天门市**镇**村**组**号,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因怀疑妻子王某乙出轨,双方在本市小板镇金科村三组家中发生争执,进而产生肢体冲突,期间王某甲将被害人王某乙摔倒在地,致使其右侧第5肋及左侧第2-4肋骨折。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向天门市公安局小板派出所投案,次日,取得被害人王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聊天记录照片、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少波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675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讯问视频光盘1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