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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19〕41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郧县,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2日22时许,在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牛场新村**巷**号楼**栋**单元**号刘某某家中,被告人王某甲因琐事与王某乙发生口角,王某甲持玻璃酒瓶砸王某乙头部,致王某乙头部受伤。经鉴定,王某乙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十堰市张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瞿玉敏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3872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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