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8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曾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7月13日被濉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5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在宝安区新桥街道****酒店***房喝酒期间,因向被害人张某某敬酒被拒绝,王某某将手中的酒杯砸向张某某头部,王某某的朋友(另案处理)见状,也将手中的酒杯朝张某某头部砸去。在场其他人员见状,立即将双方劝开。接到报案后,上南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将王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桥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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