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村***号,现住址该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29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涞水县看守所。2019年9月29日,王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涞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
本案由河北省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4时许,在涞水县**镇***村西***内,王某某与牛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打架,王某某用钳子将牛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晓庚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涞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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