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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9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2527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贵州省普定县**镇**村**。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雷某某在武义县泉溪镇湖沿村东方电镀厂3楼车间内因工作琐事发生争吵,后王某某用拳头殴打雷某某脸部,造成雷某某受伤,之后雷某某将王某某推倒撞在机器上。经鉴定,雷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王某某已赔偿雷某某人民币1.6万元,并取得雷某某的谅解。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病历材料等;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蕾

检察官助理:何赟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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