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58********,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住洛南县**镇**村**组,农民。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0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家庭矛盾与其女婿梁某某在洛南县**镇**村**组村道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扭打。在双方倒地,相互厮打过程中,致受害人梁某某腿部左髌骨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7日,经调解,被告人王某某赔偿梁某某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洛南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取保候审决定、受害人“领条”等书证;2.证人孙某甲、樊某某、孙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梁某某伤情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能够部分赔偿受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鑫
检察官助理:牛敏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卷二册;
2.被告人王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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