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人,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单元**室,建筑工地打工,无前科。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来到其岳母曹某某在衡水市桃城区**小区的租住处,因王某某整日游手好闲、经常酗酒引发曹某某不满,两人因故发生争执,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曹某某左侧胸部扎伤。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曹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伤情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等;
3.证人张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梅
检察官助理:庞晓飞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单元**室;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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