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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5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路**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长兴街华北商贸城9区7排2号门口被正在卸货的车辆堵住,被害人李某某劝其绕行,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殴打,打架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用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手指砸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之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王某某所用作案工具(手机)照片、处方笺、李某某受伤就诊情况说明;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程某某、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到案经过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证据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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