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本案2020年8月1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2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曲某某等人一起在涿州市**区**KTV唱歌喝酒,聚会结束后,双方准备离开时,被告人王某某与曲某某在KTV门口因琐事发生口角,王某某用右手击打曲某某头部,将被害人曲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曲某某头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熠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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